工作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作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公司职工的正常开展工作,维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决定,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证件是我公司有关人员从事文化传媒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公司统一印制并核发,证件名称为乾红莲网工作证。

第三条  本证件由公司统一编号,并加盖乾红莲网印章、证件核发专用章、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公司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本证。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四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对工作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乡、村经上级联络机构审核具备资格条件后,向公司综合工作部申报、领取工作证,并备案建档立册。

第六条  本公司发给工作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传媒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履职尽责;

(三)每月至少完成稿件或作品3篇以上者。

(四)首次申领工作证,需交纳3000元人民币。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七条  工作人员从事文化传媒工作时必须持有本证,并应在工作中主动向有关人员出示。

工作证持有者从事相关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工作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非职务行为;

(二)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三)违反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九条 工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第十条 本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

第十一条 工作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费为300元。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工作证,由公司综合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本证持有者离开公司时,综合部应及时收回其工作证,并立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所属联络机构持原证到综合部更换新证,原工作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工作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所属联络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到公司综合部申请补领新证,原工作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补领本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十六条 若联络机构撤销,其申领的工作证同时作废。该联络机构的负责人应收回作废的工作证,交由公司综合部注销。

第十七条 传播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方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本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八条  各联络机构的负责人应履行对所属工作人员证件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监督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公司综合部申请注销其工作证。

第十九条  各联络机构解除与所属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公司综合部办理工作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各联络机构未按公司规定进行工作证年度审核的,由综合部注销其全部工作证。

第二十一条  工作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不得以媒体传播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相关当事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可对本证持有者的工作予以监督,并对本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第二十三条  若联络机构擅自扩大工作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工作证的,由公司综合部责令其改正,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没收、销毁证件或重组该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乾  红  莲  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