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出通知,就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出安排,要求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自觉把做好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同服务疫情防控结合起来,同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结合起来,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起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担当作为。
通知要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清单化执法,推动各类排污单位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一是原则上一般不开展现场检查的企业范畴
为五大类,包括生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企业,供应水、电、气的保障民生的企业,污染少、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先进装备制造业类等企业。这些企业除信访举报核实以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企业范畴
主要是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的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减少开展现场检查。
三是适度调整行政处罚的方式
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疫情而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四是持续加大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
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对偷排偷放、主观恶意排污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加大惩处力度,维护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通知指出,要紧扣污染防治攻坚战决战目标任务,突出执法重点,持续推进打赢蓝天保卫战执法监管检查,积极开展碧水保卫战专项执法行动,推进“散乱污”企业监管执法,为坚决完成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要创新监管执法手段,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各类污染物排放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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